平山县再生育子女审批办理 行政许可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九)农村中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的,另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行政许可条件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九)农村中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的,另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二十条:符合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的,另一方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7号)第九条: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7号)第二章: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提交有关证件、证明资料——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女方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报计生局审批——非农报石市审核发证。 办理期限 一季度审批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审批;城镇居民需经石家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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