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凡在本市具有城镇户口的常住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165元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2、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一份、户主一寸免冠相片四张、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一份。
3、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均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复查后,报民政局审批,每月发放一次救助金。
办理地点:平山县民政局社救科
返回
版权所有: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政府 制作单位:平山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311-82900394 电子信箱:xbp0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