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独生子女证办理 行政许可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三)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前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许可条件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登记卡、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卡等有效证件和夫妻近期免冠小二寸合影照片四张,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经市计生局市直管理科审核无误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由市计生局市直管理科和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保存一份。 办理程序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提交有关证件材料——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计生局市直管理科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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